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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2023-12-06 17:10:41 浏览:

  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理念。现择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经销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4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在工作检查时发现一饭馆使用的液化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经查明,该气瓶系华池县某液化气经销公司充装。该公司在明知该液化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仍对该气瓶充装液化气,拉运到各乡镇,用空瓶互换的方式售卖。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镇原县某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药店销售的“虫草鹿鞭王”“黑金刚”等保健品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为虚构。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6家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初步查明,6家药店销售的“虫草鹿鞭王”“黑金刚”等保健品,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

  上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镇原县公安局侦办。

  2023年8月28日,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县公安局移送“王某非法刷单炒信”案件线日,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王某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县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无异议。经查,王某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和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涉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6.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原县某化肥门市销售的粒状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所检项目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粒状过磷酸钙已全部售出,经查阅采购记录、进购价格及销售价格,核算确定了该批粒状过磷酸钙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庆城县公安局移送“蒋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线索,抽样检测涉案的“小青蛙草药堂”“大肾归来”2种“药酒泡酒料”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对蒋某某立案调查,经查明,蒋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购买泡酒料10多次,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泡酒料6袋,销售货值0.065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含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没收含有西地那非的“小青蛙草药堂”泡酒料5袋;没收违法所得0.065万元;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